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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最高院司法解释,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周公解梦 2023年07月19日 18:18 182 小红帽

假如与爱人之间在婚姻中发生不和,需对自己本身的一些财产进行公正,最后将得到相应的财产处罚,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婚姻法最高院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一,婚姻法最高院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2.结婚前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

3.结婚后,一方或者双方明确表示不能共同生活的;

4.一方或双方主张抚养子女的,对子女进行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规定了债权人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主张债务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应当区别对待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补充规定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主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主张债务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该房屋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规定了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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